近日,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》,在處罰種類、時限、權限、程序、執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調整,確保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嚴格規范依法開展執法活動。
在具體內容上,修改完善處罰種類。新增了通報批評,沒收違法所得、沒收非法財物,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,責令限期拆除等處罰種類;修改完善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。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,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;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。完善了不予處罰的情形,增加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;規范和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序。新增應當組織聽證的條件和聽證的程序要求,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、審核內容以及審核意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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